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高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41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
被告:高忠利,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被告高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负担50%。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