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贵诉郭建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478号
原告张旭贵,男,1959年2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郭建军,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张旭贵与被告郭建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