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张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督字第3534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

负责人:胡海涛,主任。

被申请人:张亮,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撤回支付令申请。

案件受理费291.67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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