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54号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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