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7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84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曹国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苗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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