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成与韩凤梅赡养费纠纷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7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646号

民++事++裁++定++书

++++++(2015)梅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韩某,男,1940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及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韩某某,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武晓君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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