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兴军诉张云香离婚纠纷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52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526号
原告:战某某,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 晓 君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