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7号
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开发区临河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17号哈达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 961元,减半收取3 980.5元,由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萍楠
审判员 汤 丹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