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钦川诉仲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李钦川,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丛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魏淑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系仲丛林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川与被告仲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钦川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钦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钦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钦川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