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翁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00号

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畏,该公司职员。

被告:翁吉林,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萍楠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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