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诉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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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0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贾艳,女,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子寒,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徐毅捷,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贾艳以已与被告徐子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于萍楠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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