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克诉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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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0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唐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金春生,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与被告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 750元,减半收取3 875元,由原告唐克负担。

审 判 员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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