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崇诉孙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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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1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高崇,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

被告:孙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与被告孙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崇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崇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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