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颖诉史长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21号
原告:孙颖,女,汉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分局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史长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颖与被告史长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颖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孙颖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