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颖诉史长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21号

原告:孙颖,女,汉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分局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史长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颖与被告史长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颖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孙颖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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