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孟庆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4号

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庞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孟庆萍,女,,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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