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强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3号

原告:曹志强,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

委托代理人:王晓飞,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

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航,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

委托代理人:王洪璞,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强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志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志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志强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志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李淑杰

人民陪审员  李凯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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