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子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84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被告:翟子赋,男,汉族,住吉林市鸿博御园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子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赵雅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