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秋诉王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1号

原告:李月秋,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

被告:王冠,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秋与被告王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秋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月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月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月秋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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