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诉王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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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1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9号

原告:梁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陆云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海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波与被告陆云芳、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564元,减半收取5 282元,由原告梁波负担。

审 判 员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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