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8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尤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与尤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鞠洪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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