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万清与盛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3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丹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程万清,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清诉被告盛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在本院再次指定的期限内又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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