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3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65号

原告王某某,男, 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庄某某,女,1978年3月25日生, 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现无法取得联系,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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