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树魁与商佰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马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景树魁,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商柏付,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树魁与被告商柏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树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景树魁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五 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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