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8月14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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