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国与中铁建工集团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王新国,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耀,理事长。

吉林省中西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国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中西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国诉。

案件受理费394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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