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杜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考虑子女问题,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