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德与李岩峰、王洪波、李家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孙玉德,男,1972年4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五委24组68号。

委托代理人郭守东,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特别授权。

被告李岩峰,男,1967年10月1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洪波,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家奇,男,1987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德与被告李岩峰、王洪波、李家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公主岭市,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德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孙玉德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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