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时与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王东时,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杰,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时诉被告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100元,应退还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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