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6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33号

原告李某某,女, 1965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幸福村二组。

被告金某,男,1965年10月08日出生, 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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