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7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2634号

原告:姜玲,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敦化市黑石乡插鱼河村一组。

被告:梁国双,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黑石乡插鱼河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玲诉被告梁国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玲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五 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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