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71号

原告崔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赵某某,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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