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燕与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 张念燕,女,个体工商户 ,现住敦化市渤海街北苑社区二组 。

被告 谢修斌,男,司机,现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七十五组。

被告 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恒新,法律顾问。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念燕诉被告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念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念燕撤回对被告谢修斌、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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