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晓明与苏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8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方小明,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宁街13委10组。

被告苏迎才,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孟家村。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小明与被告苏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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