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19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郊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职务: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刘中学,现住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0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吉天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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