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曹轶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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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轶,女,满族,1957年12月12日生,退休干部,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轶、原审被告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75元,余款475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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