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诉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1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859号

原告张国,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白山市万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白山市。

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891287-4。

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国诉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购房款1046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1 380.00元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7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承担1 380.00元。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晓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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