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祥贵与初明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1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327号

 

 

原告:赵祥贵,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初明科,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贵与被告初明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贵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祥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祥贵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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