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九阳诉王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2637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