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6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金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