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海与金长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158号

原告:孙德海,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金长利,男,汉族,44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海诉被告金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海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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