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1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吕某,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职员,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羽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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