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52号

原告韩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孟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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