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与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389号
原告:马燕,女,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燕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燕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孙彦辉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