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太江与刘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7-1号
申请人:曹太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刘铮东,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经申请人曹太江申请,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农诉前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铮东所有的吉AJH938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曹太江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铮东所有的吉AJH93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诉前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铮东所有的吉AJH93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