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太江与刘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7-1号

申请人:曹太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刘铮东,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经申请人曹太江申请,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农诉前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铮东所有的吉AJH938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曹太江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铮东所有的吉AJH93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诉前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铮东所有的吉AJH93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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