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万起与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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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俞万起,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吕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万起诉被告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万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万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俞万起负担2,326.00元。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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