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如义与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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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周如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凯峰,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义诉被告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如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如义负担2,435.00元。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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