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法诉胡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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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法,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原告:毛艳丽,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郑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郑法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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