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6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丛某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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