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凯业诉幺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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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凯业,男,汉族, 1976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娄宇,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幺俭,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于凯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于凯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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