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7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二初字第284号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首才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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